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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审计条例

27.审计条例第四稿.jpg

审计条例第四稿(26.5×18.8cm),1982年11月11日财政部审计机关筹备组印发,审计署曾黎捐赠。

 

1982年4月12日,财政部审计机关筹备组正式成立。从当年9月开始,筹备组着手起草《审计条例》,并先后抽调吉林省、辽宁省、上海市等单位干部参加。1983年7月22日至8月17日,根据我国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项目文件的规定,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审计主任吉尔莫博士专程来华,对《审计条例》起草工作提供了咨询服务。

由于《审计条例》的制定修改、上报审议、发布施行需要一个过程,作为一个过渡性安排,1983年8月20日,《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正式印发,对审计机关创建阶段的工作方针和管理原则,审计机关的具体任务和职权,地方审计机关与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具有审计行政法规作用的专门审计规定,对审计机关成立初期迅速打开工作局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985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讨论时提出,鉴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问题还看不清楚,因而暂时不宜公布《审计条例》。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审计机关的设置、领导关系、任务、职权、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以及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复审申请、审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法律保护、违反暂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之后,审计署不断总结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的工作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并结合改革开放新形势,逐步修改完善审计条例。1988年11月30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1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计条例共九章四十条,分别规定了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内容、领导体制、审计机关的任务、职权、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法律责任等。

在当时,《审计条例》是我国一部比较完备的审计行政法规。它的发布标志着审计立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以后制定审计法打下了坚实基础。

(审计博物馆王晓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