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6月8日《人民日报》(54*39cm)
1982年4月28日,载有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和设立审计机关内容的宪法修改草案公布。为帮助广大群众全面、深入解读此次宪法修改草案,1982年6月8日,《人民日报》第五版刊登题为《新宪法草案为什么规定设立审计机关?》的署名文章,介绍宪法修改草案中关于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有关规定。
文章对审计的概念作了解释,并通过审计机关的职责、独立性及审计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法定程序三个方面,对审计制度内容作了具体介绍。
文章指出,“所谓审计,就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文章称,审计机关是财政财务监督机构,它的职责是对一切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审计机关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又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是审计制度的性质、地位和权限所决定的。由于审计的内容包含对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国家机构、社会团体的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稽核,难免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所以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向国务院总理负责,其职能的行使亦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审计机关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审计机关领导人的任免必须慎重。宪法修改草案对审计机关领导人任免法定程序的规定也是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的重要组织保障。”
文章还提出,健全我国的审计制度,必须尽快制定审计法、审计机关组织法等配套的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社会主义审计制度法律体系,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审计博物馆王晓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