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博物馆馆藏的一本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长18.4厘米,宽12.9厘米,厚0.3厘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公布施行,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
1982年的宪法总共有七条规定直接涉及审计,确定在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明确规定了审计体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在宪法中确立审计监督制度和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审计法治建设的基础,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为适应加强财政经济监督的需要,在我国建立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十分必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
1982年,胡乔木同志参与修改宪法,他在参考其他国家宪法的过程中发现,国外都有审计机关,而且地位很重要,有的直属总统,有的直属国会。审计长任期很长,相当于大法官,任何人都不能干预。胡乔木跟几位领导同志商量,是不是在宪法中规定设立审计机关,这一建议得到财政部的拥护。1982年1月12日,胡乔木给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写了一封信,信中指出:“在调整国家机构期间,我同依林(姚依林)同志商量,拟在国务院下设一审计机构……这一机构和它的职权并拟列入宪法”。
1982年2月至3月,胡乔木曾两次就《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向宪法修改委员会作出说明,介绍设立审计机关的必要性、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审计独立性。财政部3月2日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将审计机关的任务改为“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财政、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同年4月28日,载有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和设立审计机关内容的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向全国征求意见。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后,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审计机关最好隶属于人大常委会。彭真认为,审计机关应主要审计预决算和违法乱纪情况,只能放在国务院。12月4日,新宪法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会议主席团于同日公布施行。新宪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规定了审计长的任免;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之一;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审计博物馆王晓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