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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

19.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png

1948年10月《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纸质,长18厘米,宽12.7厘米,共8页,纸张擦毛、褪色。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刘绍德捐赠。

 

为保卫陕甘宁边区,1945年中共中央将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分为陕甘宁和晋绥两部分,晋绥部分组成晋绥军区和晋绥野战军。1948年4月,收复延安,陕甘宁和晋绥两解放区连成一片。1949年2月15日,两解放区合并为陕甘宁晋绥解放区。

1948年3月25日,为发展经济,建设边区,规范审计财政收支,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统一陕甘宁晋绥边区审计机构和职权,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规程(草案)》。1948年10月1日,《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适用于边区各级党政军所属单位财粮、被服、生产自给等收支活动的审计。所有经费、粮秣、被服等,除战争情况外,非经审计机关核准,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批发支付。各级政府、机关、学校、部队应严格执行会计章程及预决算制度。各级政府、机关、学校、部队的生活费及生产节约收支等情况,均应由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为统筹统支,严格审查各种收支预决算,统一西北各级审计机关与职权,发展经济,支援解放战争,1949年6月1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暂行审计条例(草案)》。

在中共中央西北局和晋绥分局的领导下,解放区各级政府努力发展经济,壮大财政实力,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了财政收支审计、军费审计、公营单位审计,推动审计活动深入开展,保障了以有限资财对前线的支援。

(审计博物馆汤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