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博物馆馆藏的《审计部二十二年度事前监督审计报告》,长26厘米,宽15.7厘米,厚0.4厘米,陈之硕署。陈之硕在1935年2月至1936年8月间任监察院审计部代理部长。
民国政权建立之初,全国财务行政混乱,政府官员贪赃枉法现象几乎遍布全国。并且当时军阀割据,战乱不断,政府财源枯竭,债台高筑。这样的社会现象直接导致政府问责需求强烈,厉行审计成为政府必然的选择。
如何厉行审计,在民国的政界、学术界形成了共识:不仅要严格执行事后审计,更应兼行事前审计制度。民国元年(1912年),设立审计处,同年制定的《暂行审查国债用途办法》即有了事前审计的相关规定:“政府募集内外公债,应有财政部将公债合同及其章程报告给审计处……”
民国政府迁至南京后,1928年3月公布的《审计院组织法》规定审计院直属国民政府,设二厅二处。第一厅负责事前审计,监督预算执行。1927年1月,广州国民政府迁至武汉。4月,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四·一二”事变后,在南京另组国民政府。1927年2月18日,国民政府特任于右任为审计院院长,并设立筹备处,负责筹备成立审计院。1928年,《审计院组织法》公布,规定审计院直属国民政府,后审计院改组为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部下设三厅,其中第一厅掌理政府所属全国之事前审计事务。1933年公布的《监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审计部掌理监督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预算之执行;核定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之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此两项均为事前审计制度的方法。审核收入命令则是事前审计新增加的内容。
馆藏的《审计部二十二年度事前监督审计报告》中,关于事前审计工作可大致分为三项:一是审查支付预算及核签支付命令事项,二是审查收入预算及解款书报核联事项,三是筹划监督地方预算之执行事项。因自审计部成立以来,财政部迄未将收入命令送部核签,故事前审计工作多偏重于支出部分。
综观近代世界各国的审计制度,可以发现民国事前审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制度,但有创新和发展。民国事前审计机关要核签支付命令和收入命令,这样严密的事前审计制度,是近代各国所无法比拟的。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民国事前审计制度的设计与实际的运用还有相当的差距。
(审计博物馆王晓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