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台规》
《钦定台规》是清代系统的监察法典,共有四个版本,分别由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各朝制定或续修。其中,光绪本《钦定台规》,包括了自太宗天聪至德宗光绪年间历朝有关监察的法规文件,内容最完整。
《钦定台规》中的许多规定与审计相关,涉及漕粮、盐税、各地关税、田赋等赋税,仓库、工程审查,以及钱粮收支文卷照刷等内容;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并举的监察审计体制,明确了都察院下属六科给事中,各道监察御史及地方督抚的监察审计职责。
根据《钦定台规》的规定,除对各省钱粮账目和在京部院开支实行审计监督外,对重要的经管钱粮物资部门,如京通十六仓、户部三库、内务府等,也要派科道官员进行专项审计稽察。对地方特殊的经济系统——漕粮和盐政,则派监察御史进行巡察审计。
《钦定台规》中的稽察、巡察两节,分别对稽查、巡察的程序,审计的内容和要求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如三品以上的京官及督抚的子弟不准担任监察审计官员,遇到有关涉及原籍的审计公务,监察御史必须回避;又如,各部官员被选拔为监察御史后,不得再兼任原先所在衙门的职务。这些都是对审计工作独立性的要求。
《钦定台规》还要求科道官员对发现的问题直言不讳,而且必须有根有据。顺治十一年,世祖上谕明确提出科道官员“知无不言,言无不实”。此外,还要求给事中、监察御史互相监督,互相检举弹劾。如稽察户部三库,同时委派一名监察御史与一名给事中,共同进行专项审计,可以起到审计官员之间互相监督的作用,防止营私舞弊。顺治十八年,都察院规定:“凡出差御史,命下,门上即大书回避,不见客,不收札书,凡送书办人役,一概不收,宴会饯送,俱不许赴。俟领敕,三日内即出京,信宿不停,沿途及入境后,私书私馈,一概不许接受”,这是为杜绝人情请托提出的有关廉政方面的专门要求。
《钦定台规》是清代最完整、最系统的一部监察法规,详细规定了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和程序、人员的管理等内容,其内容之完备、规定之严密,堪称我国历代监察法规的集大成者,对我们学习、借鉴古代审计法规、制度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审计博物馆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