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为了适应政治经济的发展,北京政府于1912年设立了审计处。1914年,根据《中华民国约法》审计处改为审计院,全国只设审计院一级审计机关,各省不设审计分院。并在《审计条例》的基础上详加修正,颁布了中华民国第一部《审计法》。
《审计院政要》是对北京政府审计院施政要领以及颁布的审计法律的总结汇编,共4册,为研究北京政府时期的审计提供了可靠资料。其中,审计博物馆收藏的《审计院政要一》对北京政府审计院一年以来审查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陆军部、海军部、司法部、教育部、农商部、交通部九部主管各机构的情况以及当时审计的难点加以叙述。
如司法部和教育部,除其本部门,还需审计各省的支出经费;外交部的办公地点远在国外,难以审计;农商部和其隶属的具有营业性质的单位情况不同,审计方法应有所不同;偏远地区的审计人才凋敝……以上情况均为审计制度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审计院政要一》中指出,国家富强在于整顿财政,整顿财政在于严格审计,审计院应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循序渐进,持之以恒地做好审计工作。
(审计博物馆杨媛媛)
《审计院政要一》,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权讨论委员会编印,线装本,长24.3厘米,宽14.9厘米,审计博物馆馆藏。
《审计院政要一》,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权讨论委员会编印,线装本,长24.3厘米,宽14.9厘米,审计博物馆馆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