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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31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审计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依照《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范围包括中国古代、近代、现代和当代审计事业的重要物证,其他国家和国际审计组织的重要物证

第三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内容包括有关审计法律制度、机构、人员的物证具有典型意义的或重要审计活动的物证有关重要项目审计结果的物证重要审计人物工作、生活用品媒体有关重要审计事项的报道其他重要物证

    第四条  博物馆征集藏品,应经馆长会议研究决定。征集与审计主题无直接关联的藏品以及支出金额在财务规定的报批金额以上的须经审计署同意。

第五条  物馆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特派办审计藏品联络员开展的本地区审计藏品的征集工作

     博物馆应与联络员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收集、整理、移交藏品

第六条  当面移交藏品一般情况下应有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在场,并填写《审计藏品移交表》详见附件

    第七条  藏品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接受藏品所有人的委托,代为保管;

    (三)由藏品所有人出借给审计博物馆展示;

    (四)对所有人自愿出售的藏品,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收购;

    (五)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专项征集;

    (六)对以本条第(一)至(五)项方式无法获得的藏品,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第八条  捐赠品分有偿和无偿两类。捐赠品由博物馆收藏后,博物馆拥有所有权。有偿捐赠品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金额由捐赠方与博物馆协商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所捐赠文物估价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受托对审计藏品进行保管的,博物馆应确保托管人的隐私和托管品的安全。托管品所有权归托管人所有,博物馆在征得托管人同意的前提下,拥有托管品的使用权。

    第十条  藏品所有藏品出借给博物馆进行定期展示的,双方应对借展期限、费用及意外赔偿等事宜进行商定,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一条  收购社会流散藏品、个人拥有藏品,坚持持有人自愿出售的原则由博物馆与文物所有人协商收购价格;必要时应请有关鉴定专家提出参考价格。

    第十二条  展陈部应当及时为征集到的藏品办理登记入手续,妥善保存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博物馆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文物法规、政策和本规定,推动审计藏品保护和征集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

    (二)积极提供重要文物线索,对征集工作帮助较大,或发现藏品及时上报、上交,使藏品得到妥善保护的;

    (三)将个人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或者为丰富馆藏品做出特殊贡献的;

考证藏品、撰写各类藏品相关历史文章、叙述翔实,或者对藏品进行针对性收集和提供使用有较高实用价值的;

(五)经馆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故意提高征集费用以谋利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其不正当收益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博物馆负责解释。

 

 

附件:

 

审计藏品移交表

单位: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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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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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来源

内容提要

经办人

接收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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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栏填写实物名称时应注明复制、复印、仿制,原件无需加注说明;

2.质地栏根据实物的实际质地填写,如“纸”、“铜”、“布”等;

3.现状栏填写实物的完残程度,如完整、基本完整、微残、重残等;

4.来源栏填写实物的来源时间、来源单位(个人),如:X年X月X日XX单位(个人)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