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审计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依照《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范围包括中国古代、近代、现代和当代审计事业的重要物证,其他国家和国际审计组织的重要物证。
第三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内容包括有关审计法律制度、机构、人员的物证;具有典型意义的或重要审计活动的物证;有关重要项目审计结果的物证;重要审计人物工作、生活用品;媒体有关重要审计事项的报道;其他重要物证。
第四条 博物馆征集藏品,应经馆长会议研究决定。征集与审计主题无直接关联的藏品,以及支出金额在财务规定的报批金额以上的须报经审计署同意。
第五条 物馆馆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特派办审计藏品联络员开展的本地区审计藏品的征集工作。
博物馆应与联络员应加强信息的沟通,及时收集、整理、移交藏品。
第六条 当面移交藏品一般情况下应有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在场,并填写《审计藏品移交表》(详见附件)
第七条 藏品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接受藏品所有人的委托,代为保管;
(三)由藏品所有人出借给审计博物馆展示;
(四)对所有人自愿出售的藏品,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收购;
(五)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专项征集;
(六)对以本条第(一)至(五)项方式无法获得的藏品,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第八条 捐赠品分有偿和无偿两类。捐赠品由博物馆收藏后,博物馆拥有所有权。有偿捐赠品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金额由捐赠方与博物馆协商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所捐赠文物估价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受托对审计藏品进行保管的,博物馆应确保托管人的隐私和托管品的安全。托管品所有权归托管人所有,博物馆在征得托管人同意的前提下,拥有托管品的使用权。
第十条 藏品所有人将藏品出借给博物馆进行定期展示的,双方应对借展期限、费用及意外赔偿等事宜进行商定,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一条 收购社会流散藏品、个人拥有藏品,坚持持有人自愿出售的原则,由博物馆与文物所有人协商收购价格;必要时,应请有关鉴定专家提出参考价格。
第十二条 展陈部应当及时为征集到的藏品办理登记入馆手续,妥善保存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博物馆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文物法规、政策和本规定,推动审计藏品保护和征集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
(二)积极提供重要文物线索,对征集工作帮助较大,或发现藏品及时上报、上交,使藏品得到妥善保护的;
(三)将个人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或者为丰富馆藏品做出特殊贡献的;
(四)考证藏品、撰写各类藏品相关历史文章、叙述翔实,或者对藏品进行针对性收集和提供使用有较高实用价值的;
(五)经馆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故意提高征集费用以谋利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其不正当收益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博物馆负责解释。
附件:
审计藏品移交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质地 | 现状 | 来源 | 内容提要 | 经办人 | 接收人 | 备注 |
填表说明:
1.名称栏填写实物名称时应注明复制、复印、仿制,原件无需加注说明;
2.质地栏根据实物的实际质地填写,如“纸”、“铜”、“布”等;
3.现状栏填写实物的完残程度,如完整、基本完整、微残、重残等;
4.来源栏填写实物的来源时间、来源单位(个人),如:X年X月X日XX单位(个人)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