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促进审计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保护捐赠人和博物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捐赠藏品种类包括:金银器、铜器、铁器、陶器、瓷器、泥胎器、珠宝、玉器、石器、珐琅器、玻璃器、骨角牙器、竹木器、纸质品、纺织品、皮革制品、音像制品、图书文献及其他。
第四条 博物馆接受藏品捐赠的工作应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由展陈部负责,具体经办人员必须坚持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第五条 接收捐赠物前,展陈部应对其价值进行初步判定,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凡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审计历史见证物、近现代艺术品以及其他物品,原则上应予接受,并及时做好藏品的编目登记、入库及养护工作。对不具收藏价值的,应予婉拒,并向捐赠者说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对于具有较高收藏价值的审计历史见证物,展陈部应主动争取对方捐赠。
第七条 博物馆应给捐赠者发放收藏证书。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博物馆应积极配合捐赠人的查询,并如实答复。
第九条 展陈部应与捐赠人建立必要的联系,并可在博物馆举行相关活动时,邀请捐赠人参加活动或参观展览。
第十条 博物馆接受的捐赠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博物馆负责解释。